8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此次《通知》所涉及的互联网财险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具体来看此次《通知》的重点内容: • 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 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满足相应要求的,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 • 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建立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无法全流程线上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以显著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予以披露。 •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相关中介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二)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三)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机构自身符合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线下合作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落地服务。财产保险公司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开展落地服务的,应明确授权范围,加强服务过程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确保线上线下服务有机融合。财产保险公司委托线下合作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应审慎筛选合作方,线下合作机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财产保险业务服务经验。 • 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制定明确的互联网财产保险发展战略,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控管理体系,设立明确的互联网财产保险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建立互联网财产保险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评价、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机制。 • 财产保险公司不满足通知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在停止开展新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官方网站、自营网络平台以及受托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披露相关信息。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做好理赔等后续服务。 • 对于已经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给予过渡期。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进整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项要求。